為落實政府免學費教育政策,具體減輕家長育兒負擔,提供年齡二歲至未滿五歲幼兒學前教育補助,提升學齡前幼兒就學機會。
經費補助對象 |
年齡滿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幼兒設籍本市且父母或監護人一方設籍本市半年以上。 ●105學年度第1學期父母最後設籍日為105年5月15日 |
補助項目 |
- 學費補助:
- 就讀公立幼兒園:入學即免學費。
- 就讀私立幼兒園:每學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分上、下學期撥付。
- 弱勢加額補助:
- 除補助前款學費外,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加額補助雜費、代辦費(不包括交通費、課後延托費、保險費、家長會費及其他等項目):
(1)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2) 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
- 目前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或家戶年利息所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不得申請本方案補助。
- 目前之家戶年所得、年利息所得及不動產,採計幼兒、父母或監護人合計之總額。【綜合所得稅資料採計103年度,不動產採計105年度財產歸屬清單】
- 前二款補助合計,經濟最為弱勢者,最高得免費就讀公立幼兒園,就讀私立幼兒園者,每生每學年最高得補助新臺幣六萬元,分上下學期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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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
- 申請截止日:家長於園方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
- 學費補助:
1.就讀公立幼兒園者,幼兒入學時由園方直接減免。 2.就讀私立幼兒園者,園方於幼兒實際就讀滿一個月後,主動造冊向臺中市政府教 育局辦理請款。
- 弱勢加額補助:幼兒父母或監護人應在申請截止日前,填妥幼兒園發給申請表,並交由園方向教育局辦理審核及申領事項。
- 幼兒園應在教育局指定期限內,檢具各學期符合補助規定之幼兒申領清冊及繳費收據等相關資料,向教育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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