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獎補助身心障礙幼兒「教育補助」經費案說明
依據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8月5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50089369號函辦理。 |
經費補助對象 |
- 2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經鑑輔會鑑定安置就讀幼兒園(機構)者,依下列基準補助之:
- 2足歲以上未滿5足歲(100年9月2日至103年9月1日(含)前出生):就讀公立幼兒園(機構),每人1學期,補助3,000元。
- 2足歲以上(103年9月1日(含)前出生)至入國民小學前:就讀立案私立幼兒園(機構),每人1學期,補助7,500元。
- 5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安置就讀幼兒園者,依「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相關規定予以補助。
● 為推展身心障礙幼兒早期療育政策,本補助款所稱幼兒,係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聯合評估發展中心」開立「發展遲緩」證明、或符合「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規定之身心障礙學生,並經本市鑑輔會認定,應予提供特殊教育之幼兒。 |
補助申請注意事項 |
- 申請期間如下:家長於園方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
(二) 申請本補助款者,不得重複申領教育部其他學前幼兒教育補助;若與其他政府部門自籌財源所補助之各項學前就學補助、津貼或減免措施併同請領時,合計申領總額最高以其應繳之總費用為限。
- 為配合台中市幼兒學前教育補助(托育一條龍)政策推展,托育一條龍補助項目與中央政府所定補助性質相同時,每人每學期領取之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幼兒應繳交之收費總額,與本市其他所定補助性質相同時,應從優辦理,但不得重複領取。爰請各幼兒園應協助身障幼兒(不分障礙類別與程度)申請本項補助款,並不得重複請領本市學前身障幼兒及身障人士子女學雜費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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